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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武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乙、张某丙等与张某丁、朱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张某丙,张某,郭某,张某丁,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武民保字第28号原告:张某乙。系死者张某之妻。原告:张某丙。系死者张某之子。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张某之母。原告:郭某。系死者张某之母。被告:张某丁,系无牌铲车司机。被告:朱某,系无牌铲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郭某与被告张某丁、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郭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某丁、朱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