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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朝能诉杨朝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能,杨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杨朝能。被执行人杨朝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朝能与被执行人杨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朝珠自动履行了(2016)云0521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即由被告杨朝珠于2016年4月1日前向原告杨朝能付清借款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1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成执行员  何 艳执行员  穆明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