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善兴与金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兴,金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周善兴,职工。被执行人:金培荣,退休教师。周善兴与金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衢江贺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善兴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金培荣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于2016年4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善兴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培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7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华栋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刘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