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与李念章、吴福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李念章,吴福同,龙福成,孟凡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负责人王景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凡耀,该行职工。被告李念章,农村居民。被告吴福同,农村居民。被告龙福成,农村居民。被告孟凡彬,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诉被告李念章、吴福同、龙福成、孟凡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