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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谷峰涛与濮阳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峰涛,濮阳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谷峰涛,男,1979年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楠,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谷峰涛诉被告濮阳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峰涛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谷峰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谷峰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为48元,由原告谷峰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巧莲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