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114号原告徐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已与被告杜某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何万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