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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114号原告徐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已与被告杜某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何万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