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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程同赫与赵林、王婷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同赫,赵林,王婷,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银川盛辉商贸有限公司,徐炳桂,陈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166号申请人程同赫,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赵林,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王婷,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昌路南侧兰岳小区1号综合楼9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赵林,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川盛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西区7-6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徐炳桂,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徐炳桂,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陈路路,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程同赫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林、王婷、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银川盛辉商贸有限公司、徐炳桂、陈路路名下价值157.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程浩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林、王婷、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银川盛辉商贸有限公司、徐炳桂、陈路路名下价值157.3万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程浩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车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子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