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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时卫东与徐州成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卫东,徐州成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成志,丁佩品,孙风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卫东,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成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万历,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于成志,职工。原审第三人丁佩品,农民。原审第三人孙风雷,农民。上诉人时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成林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于成志、丁佩品、孙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官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卫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时卫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卫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上诉人时卫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