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徐善进、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徐善进,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9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居民。被执行人徐善进,居民。被执行人孙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徐善进、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徐善进、孙华名下位于滨海县东坎镇丁字港北堤金航停车场内的房屋及配电房、变压器、码头吊机等设施已被本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其他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滨开民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