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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876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路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