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876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路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