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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080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1号嵊州茶叶城5幢5楼。法定代表人:操文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裘丹娜,该公司职工。被告:朱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永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浏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