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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莲与被告马艾米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莲,马艾米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271号原告张玉莲,女,生于1992年11月15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艾米乃,女,生于1974年7月22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莲与被告马艾米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莲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张玉莲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