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莲与被告马艾米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莲,马艾米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271号原告张玉莲,女,生于1992年11月15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艾米乃,女,生于1974年7月22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莲与被告马艾米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莲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张玉莲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