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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中中法执字第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闫俊娟与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创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娟,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创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中中法执字第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俊娟。被执行人: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前进东路。法定代表人:韩克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创立。申请执行人闫俊娟与被执行人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创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该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闫俊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创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东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