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中中法执字第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闫俊娟与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创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娟,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创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中中法执字第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俊娟。被执行人: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前进东路。法定代表人:韩克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创立。申请执行人闫俊娟与被执行人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创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该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闫俊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郑创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东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