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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权诉陈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579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陈某,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