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补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许峰与张涛、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张涛,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补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许峰,干部,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涛,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萍,现在长春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许峰与张涛、李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延中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将本案指定给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5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延中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