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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抚远县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远县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远县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远县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城,抚远县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富锦市人,现住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晋源,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抚远县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于利军,该局局长。上诉人抚远县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达公司)因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煜达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煜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煜达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43元,减半收取4471.5元由抚远县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广武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代理审判员  何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