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长兴万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董正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万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正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1698号原告:长兴万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浙皖大道563号。法定代表人:蔡春云,系公司经理。被告:董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万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正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万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万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