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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建明与张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明,张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明。被执行人张炬。申请执行人郭建明与被执行人张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郭建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建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4年1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3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郭建明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