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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5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宫吉龙、金刚、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宫吉龙,金刚,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5民初134号原告李明,男。被告宫吉龙,男。被告金刚,男。被告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宫吉龙、金刚、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房国双人民陪审员  董凡超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