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忠伟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忠伟,现在潍坊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赵忠伟在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的房屋拍卖余款系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处置后所应当保留的五至八年租金,且被另案查封在先。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孙菊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丛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