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金吉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金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催1号申请人:武汉金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正贵,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兵,武汉金吉物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武汉金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武汉中圣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金吉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汉口银行洪山支行、票号为3130005133344724、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金吉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