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苏安岗诉陈志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安岗,陈志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552号原告苏安岗,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人,住顺城区。被告陈志彪,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木工,住顺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家勋,辽宁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安岗诉被告陈志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安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