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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苏安岗诉陈志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安岗,陈志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552号原告苏安岗,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人,住顺城区。被告陈志彪,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木工,住顺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家勋,辽宁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安岗诉被告陈志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安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