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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某与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男,生于1970年7月3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江某,女,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2009)西民一初字第149号申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江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某于2016年4月5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申某20000元整,申某某18周岁之前的全部抚养费的剩余余款及迟延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申某主动放弃,执行费200元由江某负担。双方已按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