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凌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亿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凌志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亿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406-1号原告:浙江凌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天柱街57号(临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27202922B。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棋锋,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亿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六团镇湾镇村张家宅135号。法定代表人:张怡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凌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亿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凌志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57元,减半收取382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498.50元,由原告浙江凌志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