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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淑军、吕希秀等与杨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军,吕希秀,杨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第3078号原告:马淑军,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吕希秀,女,汉族,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杨宝民,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民在审理原告原告马淑军、吕希秀诉被告杨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淑军、吕希秀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军、吕希秀撤回对被告杨宝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淑军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