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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夏停停与邓州市构林镇冰洁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邓州市构林镇冰洁面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夏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被告:邓州市构林镇冰洁面粉厂,住邓州市构林镇。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邓州市构林镇冰洁面粉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桑 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