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灶信用社、区润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灶信用社,区润娴,陈耀景,佛山市南海区相汇物业租赁服务中心,罗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601-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灶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C3区*号。被执行人区润娴,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耀景,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相汇物业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有为大道都市晴园*座**号铺。被执行人罗顺金,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罗顺金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仙湖旅游度假区仙湖阳光假日花园25A座的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