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488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4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在网吧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3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未遂、坦白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