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雪与倪文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倪文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2054号原告:李雪。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文达。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639号北楼B座101-201室。代表人:洪双武,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南,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员工。原告李雪与被告倪文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保险公司)和曾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曾新民与被告倪文达赔偿经济损失9600元;2.被告安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月29日,原告李雪申请撤回对曾新民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4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雪的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文达、安信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案件相关情况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车辆维修费原告主张金额为9600元,其提供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份。被告安信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对车辆维修费金额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计算,原告主张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2.交强险及理赔情况原告主张肇事车辆在被告安信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安信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被告安信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其认可投保情况,并表示愿意赔偿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倪文达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安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3.商业保险及理赔情况原告主张肇事车辆在被告安信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被告安信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被告安信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其认可投保情况,并表示愿意赔偿7600元。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安信保险公司认可其应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76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一、二已支付0元被告二应支付96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被告倪文达驾驶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王秩春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李雪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浙J×××××号小型轿车受损,被告倪文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安信保险公司作为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承保人应对原告李雪的上述合理损失直接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雪经济损失9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倪文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王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旻颖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