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晓贤与高晓、钱盼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晓贤,高晓,钱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包晓贤,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高晓,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钱盼盼,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晓贤与被执行人高晓、钱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晓、钱盼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486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高晓、钱盼盼尚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晓、钱盼盼名下无足额存款,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高晓、钱盼盼尚欠申请执行人包晓贤执行款3486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6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南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