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蔡某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蔡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555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原告蔡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化凡,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李某乙,居民。被告李某丙,居民。被告李某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蔡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陈胜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