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执字第0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3975号申请执行人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坤。被执行人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18日解除,被告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搬离涉案厂房。二、被告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的违约金216667元(扣除保证金108333元)、租金10685元及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涉案厂房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30万元为标准计算的厂房占用费。如果被告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70元,由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2元,由被告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58元,被告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苏州亿汉森护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瑞源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5466.60元,执行费955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的厂房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已抵押给中国银行吴江分行的机器设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最终以161100元的价格变卖成交。后查明这些机器已抵押给中国银行,抵押的债权金额为120万元,因此就机器的变卖款扣除执行过程中的实际费用后,剩余的款项本院已全部退还给中国银行。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评估拍卖、变卖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文审判员  吴卫忠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