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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毕维光诉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维光,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433号上诉人:毕维光。被上诉人: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28号。法定代表人李守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守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毕维光诉被上诉人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毕维光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毕维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维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毕维光承担。审判长  张永庆审判员  盛韵同审判员  王立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