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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韩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玉岐,韩某丁,孙某,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78号原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徐绍凯,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乙。被告:韩某丙。被告:韩玉岐。被告:韩某丁。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第三人:叶某甲。第三人:叶某乙。委托代理人:韩玉岐。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韩某丙、韩玉岐、韩某丁、孙某、第三人叶某甲、叶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 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