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昌勤申请执行降仿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勤,降仿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昌勤,男,生于1972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降仿勋,男,生于1949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昌勤申请执行降仿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7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降仿勋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昌勤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昌勤若要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麻鹏国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洪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