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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1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春艳。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