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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程德广与程林松、应苏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广,程林松,应苏贞,程业红,程妹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867号申请执行人:程德广。被执行人:程林松。被执行人:应苏贞。被执行人:程业红。被执行人:程妹子。申请执行人程德广与被执行人程林松、应苏贞、程业红、程妹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制作的(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8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