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保康九鼎担保公司与李朝风、余兴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康九鼎担保公司,李朝风,余兴平,余兴文,张静,李兴和,屈万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保康九鼎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永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朝风,个体。被执行人余兴平,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被执行人余兴文,无业。被执行人张静,无业。被执行人李兴和,无业。被执行人屈万巧,汉族无业。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康九鼎担保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太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