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光意与杨汉能、杨明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意,杨汉能,杨明,熊晓芳,杨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朱光意。被告杨汉能。被告杨明。被告熊晓芳。第三人杨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意与被告杨汉能、杨明、熊晓芳,第三人杨晨返还原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意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光意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光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朱光意负担。审判长 蔡江昆审判员 曹宏春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