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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章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525号罪犯章辉,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章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379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38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章辉的判决部分,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章辉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5200元。本院认为,罪犯章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章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章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52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