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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兴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797号罪犯李兴,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以(2009)成刑初���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兴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以(2009)川刑终字第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无故意犯罪,2011年9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川刑执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5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川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32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1分,月均7.42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至2031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