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民初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00209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小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原因及被告不愿工作、每天与电脑相伴、对女儿不亲近并且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建立了家庭且生育一女,长期共同生活所建立的夫妻感情应充分珍惜,即便双方存在矛盾,夫妻之间仍应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之间给予冷静时间。现原告陈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故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