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7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74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其名下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均设置抵押处置无益,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数额巨大的未结案件已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嘉兴八字桥拆迁工程有应收款,因该工程审计未结束,故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891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43891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7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