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第526号原告刘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蔡三军,攸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北街32号。法定代表人邓建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国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国撤回对被告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谢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宾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