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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德里格走私毒品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斯切·巴兰达·罗德里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刑终143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斯切·巴兰达·罗德里格(西班牙语名“UsecheBalantaRodrigo”,以下简称“罗德里格”),男,1977年2月1日出生,国籍哥伦比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哥伦比亚),本科文化。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高,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西班牙语翻译人员李蕴,长沙妙语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德里格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长中刑二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德里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9月9日,被告人罗德里格乘坐CZ3081次航班由中国广州飞抵泰国曼谷,同月12日1时许,罗德里格乘坐CZ606次航班由泰国曼谷飞抵中国长沙黄花机场,罗德里格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通关时,长沙海关驻长沙黄花机场的工作人员对罗德里格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经询问,罗德里格确认其行李箱中的物品为其所有,并声称行李箱中的食品均系其在泰国超市购买,还将其中1包番茄酱打开密封包装后进行了品尝。海关人员随即通过X光机检查,在罗德里格所携带的行李箱中的2包番茄酱中发现有可疑阴影,经开拆发现,2包番茄酱内均夹藏有1袋疑似毒品的乳白色液体。后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2袋乳白色液体净重分别为200.12克、720.72克,合���920.84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该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斯切·巴兰达·罗德里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将被告人尤斯切·巴兰达·罗德里格驱逐出境。上诉人罗德里格上诉提出:认定毒品是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无罪释放。罗德里格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可卡因系晶体而非液体,应以含可卡因乳白色液体中溶质认定为毒品数量,溶剂不应计入毒品数量;毒品未流向社会;请求公正判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罗德里格受哈维尔(身份不详,在逃)之托从泰国走私毒品入境。2014年9月9日,罗德里格从中国广州乘坐CZ3081次航班到达泰国曼谷。罗德里格在泰国接收毒品后,在当地超市、服装市场购买食品等物品塞满旅行箱作为掩护。同月12日1时许,罗德里格从泰国曼谷乘坐CZ606次航班到达中国长沙黄花机场。罗德里格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长沙海关工作人员对罗德里格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时,罗德里格将其旅行箱内的1包番茄酱打开密封包装后进行了品尝。在通过X光机检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在罗德里格所携带的行李箱中发现有可疑阴影,经开拆发现,旅行箱内有2包番茄酱均夹藏有1袋疑似毒品的乳白色液体。经鉴定,该2袋乳白色液体净重分别为200.12克、720.72克,合计920.84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张某为、唐某的证言:二人均是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旅检三科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12日凌晨0时45分左右,由曼谷飞往长沙的中国南方航空CZ606次航班抵达黄花国际机场,凌晨1时左右,罗德里格选择海关绿色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过机检查,罗德里格携带的拉杆旅行箱内物品构成简单,基本为衣物和食品,二人即将罗德里格带至查验区域进行检查,经询问,罗德里格表示旅行箱内物品均为其所有,即打开旅行箱进行检查,唐某发现箱内有13包食品,但罗德里格在泰国购买食品的小票上食品数量为10包,且其中有三包食品(包括2包番茄酱)的包装陈旧,经询问,罗德里格称旅行箱内食品均系其在泰国超市购买,其还将其中1包番茄酱打开密封包装后进行了品尝。唐某将该三包食品单独过X光机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包番茄酱的图像中有阴影,即打开包装进行检查,发现有塑料包装袋密封的乳白色液态物体各1袋。经询问,罗德里格仍坚称番茄酱系其从泰国购买,但不知番茄酱里有乳���色液体,亦不知该液体为何物。二人遂将罗德里格作暂留处理,并通知长沙海关缉私局派人前来处理。2、长沙海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4年9月12日1时许,长沙海关缉私局接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报案称,该办事处在对当日曼谷抵长沙的CZ606航班入境旅客携带行李检查时,发现1名哥伦比亚籍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中夹藏可疑物品,疑似毒品。该局立即赶赴长沙黄花机场。经初步了解,该旅客名叫罗德里格,在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申报任何物品。海关旅检关员从其行李中发现有2包番茄酱,从这2包番茄酱中各查出1袋白色液体状物体,疑似毒品,现场称量毛重约1070克。后该局将当事人及嫌疑物品、其他行李一并带回该局调查。经初检,该疑似毒品中检出可卡因成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现场查验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2014年9月12日,长沙海关缉私局从罗德里格随身携带行李中扣押扣押了番茄酱2包,各内夹藏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流质物体1包,用粉红色食品袋包装的粉红色晶体1包,编号为AM634956的护照1本,2014年9月11日购买10件商品泰文购物小票1张,其他食品10包,航班号为CZ3081、CZ606的登机牌各1张,中国银行卡1张,中国南方航空机票改签单2页,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2张,行李托运单1份,蓝黑色行李箱1个,黑色行李包1个,SIM手机卡4张,号码为1314759****的黑色三星手机1台,号码为1372802****的黑色黑莓手机1台。4、现场照片、行李照片、X光机图像、毒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手机照片、指认照片和现场视频资料:现场情况、毒品及称重情况和罗德里格对其携带旅行箱内的毒品进行了指认。5、湖南省公安厅湘公物鉴(理化)字[2014]327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2014年9月12日1时许,长沙海关驻黄花机杨办事处在乘坐CZ606次航班的UsecheBalantaRodrigo行李中查获可疑物品若干,并将其中04201404040001号(净重200.12克乳白色液体1袋)、04201404040002号(净重319.10克的粉红色颗粒物1袋)和04201404040003号(净重720.72克乳白色液体1袋)送检,在04201404040001、04201404040003号检材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6、长沙海关缉私局湘缉物鉴(电证)字[2014]002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从罗德里格型号为GT-I9500三星手机及内含联通SIM卡1张、SD卡1张检验出微信聊天记录1528条,其中图片文件36个,大小2.72M;语音文件4个,大小43.6K。检出的数据文件刻录在长沙海关缉私局制作的编号为“湘缉物鉴201409120018”的光盘中。7、手机物证提取笔录和提取资料:侦查人员提取了罗德里格号码为1314759****的三星手机与“JAVI”(即哈维尔)于2014年9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R(罗德里格):老朋友,告诉这个男的,他知道我几点到机场,大概几点到酒店,请麻烦他,准点带来,为了不至于还要改。J(哈维尔):他是一个矮胖的男人,走路跛脚,留胡子。R:好,我看到了。R:对,厄瓜多尔人跟我说他要走了。J:好。你那里一切怎么样?你跟厄瓜多尔人都说好了吗?R:是,我跟他说了4,我们讨论了一下,他说好。另外到的一个也一样。J:好,那跟这个男的做生意就更简单了。J:三个箱子已经到波哥大了(哥伦比亚首都)R:是,我跟他说了这次行程是为了他们把东西给我们,不是为了付5个。R:我们已经买了我们需要的行李箱了,这个男的没脑子。R:明天我要去便宜的衣服市场买衣服然后填满这个行李箱。J:好,你已经看到它是怎么样的包装了吗?R:还没有,因为我才到一会,是凝��,硬的东西。J:好。R:它们已经开始变软了。R:我们同样也要放一些小食品,包装上面是英语字母,还有一些东西作为掩护。R:他也同样暗示我要把箱子填满。R:对,之前有另外一个男人,他在放风。J:好,那么保证万无一失。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R:我已经从这里的服装市场出来了,填满了行李箱。我在这些市场买了相当多的东西来填满这个行李箱。只用100美金左右。R:大使馆打电话给我了,说签证已经下来了。明天上午我去领签证,然后我们去看看是不是可以把航班改到下午。J:也许你跟厄瓜多尔人说这次钱和下次是一样的。R:没问题,我想BOLAWF会处理这个的。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R:但是在泰国进出口境要贿赂官员多少钱一个人?J:他们说最多给100人民币,不能再多。R:我在出境之前会问问他,他说出关印戳大概是10美金。J:一个人去机场还是厄瓜多尔人陪你?R:一个人。我一到长沙就通知你。8、出入境记录、飞机票及改签手续、南方航空公司出具的乘机记录和航班信息:罗德里格使用其编号为AM634956的护照于2014年共9次出入中国国境。以罗德里格名字预订的2014年9月12日从曼谷至长沙的号码为7847492040293的原购客票是于2014年9月8日在美国纽约预订,2014年9月11日在泰国曼谷换开新客票改签当日曼谷至长沙。南方航空公司2014年9月11、12日曼谷至广州的航班均有空座。9、护照、签证等书证证明了罗德里格的身份情况。10、上诉人罗德里格的供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德里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制法规,走私含有可卡因成分的毒品920.84克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罗德里格上诉提出“认定毒品是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无罪释放”的上诉理由。经查:长沙海关工作人员张某为、唐某的证言以及扣押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表明,长沙海关工作人员在机场检查时,要求罗德里格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物品,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罗德里格未如实申报,并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检查;罗德里格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罗德里格与他人商议掩护行李箱中物品以及贿赂泰国海关工作人员的内容。综上,足以认定罗德里格明知其所带物品内有毒品。罗德里格走私含有可卡因成分的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罗德里格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可卡因系晶体而非液体,应以含可卡因乳白色液体中溶质认定为毒品数量,溶剂不应计入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司法实践中“将溶液蒸馏得到纯度较高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依据”作法的前提是“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溶于液体”。罗德里格到案后一直否认其走私毒品,亦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罗德里格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溶入液体。一审判决以查获的液体状态可卡因认定为走私毒品数量并无不当。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罗德里格走私毒品数量大,本应严惩。鉴于罗德里格非毒品的所有者或卖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属于被支配的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较小,加上本案毒品被全部缴获,没有流向社会,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适当从轻处罚。因此,罗德里格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毒品未流向社会,请求公正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罗德里格的上诉,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二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德里格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刑二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德里格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罗德里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玄海代理审判员  王 琰代理审判员  余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