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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军、黄卫等等与朱二友、程群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黄卫,朱二友,程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42号原告:王军,农民。原告:黄卫,个体工商户。被告:朱二友。被告: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黄卫诉被告朱二友、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军、黄卫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军、黄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黄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军、黄卫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