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军、黄卫等等与朱二友、程群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黄卫,朱二友,程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42号原告:王军,农民。原告:黄卫,个体工商户。被告:朱二友。被告: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黄卫诉被告朱二友、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军、黄卫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军、黄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黄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军、黄卫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