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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星宇、熊凤梅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宇,熊凤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81号原告黄星宇。原告熊凤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神农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星宇、熊凤梅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中,本案已开庭审理,因原告诉讼请求需要变更,原告黄星宇、熊凤梅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星宇、熊凤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星宇、熊凤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