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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立宽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宽,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宽,男,住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俭朴,厅长。申请执行人张立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历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经查,(2013)历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鲁国土资复不字[2012]4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原告张立宽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2013年6月20日判决书生效,2013年7月4日被执行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申请执行人张立宽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鲁国土资复受字[2012]43号),2013年9月17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鲁国土资复驳字[2012]43号),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立宽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执行人张立宽因不服被执行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鲁国土资复驳字[2012]4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历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立宽要求撤销被执行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鲁国土资复驳字[2012]43号)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张立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历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的内容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按照(2013)历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张立宽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立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历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勇审判员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勇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