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朱玥与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玥,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529号原告朱玥,女,199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周某,女,200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监护人张清云,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监护人周长友,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玥与被告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朱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妍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玥负担。审判员 崔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