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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6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负责人郁宝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110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 中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温光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